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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自99年04月09日起至106年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3月31日止累計362,351元未給付,其中359,412元為本金、2,255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8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98年05月25日起至105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3月31日止累計114,516元未給付,其中112,760元為本金、772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9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約定自99年10月22日起至106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3月31日止累計254,224元未給付,其中251,464元為本金、1,776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於101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820,000元,約定自101年05月09日起至104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3月31日止累計834,314元未給付,其中818,643元為本金、14,88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於100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100年09月19日起至105年09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3月31日止累計106,544元未給付,其中104,696元為本金、1,064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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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萬益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59412│ │4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萬益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2760│ │4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萬益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1464│ │4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林萬益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818643│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林萬益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16% │
│ │104696│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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