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2778,2015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債 務 人 張嘉玲
林書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零陸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