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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林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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