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陳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