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3495,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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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雲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於92年9月1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91,335元。

(二)利息計算: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91,335元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5年11月30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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