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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涂雲傑
債 務 人 林耀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第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肆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含)者加收每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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