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3663,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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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賴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1,943元,專案補償款13,734元,共計新臺幣25,677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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