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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全達
債 務 人 林洢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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