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3713,2015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3號
債 權 人 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超
債 務 人 李品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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