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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書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01年03月28日起至106年03月28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94,331元,及自10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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