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3826,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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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楊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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