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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筑君
兼法定 曾筱婷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筑君前就讀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時,邀同債務人曾筱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3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李筑君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5,50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曾筱婷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筑君、曾│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5503元│筱婷 │1月02日起 │4月0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4月0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筑君、曾│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03元│筱婷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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