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3918,2015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高梨安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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