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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
債 權 人 王禹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翠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載明債務人曾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萬元,然債務人拒不還錢,據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然查,依債權人同狀所附民國103年10月8日債務人簽具之借款契約書(兼做借據),其債權人處為空白,並無債權人之簽章,自難認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此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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