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4050,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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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0號
債 權 人 李麗玉
債 務 人 杜素珍
吳金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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