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5919,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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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藍文良
債 務 人 阪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智斌
債 務 人 夏家霖
王敏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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