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促,6612,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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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蔡金鳳
洪中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洪蔡金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二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於執行債務人洪蔡金鳳財產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中喬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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