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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許壽山即乾記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乾記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就任乾記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乾記公司)清算人,復經本院以103年10月14日基院曜民康103司司25字第25號函准予備查,又前曾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4年8月21日。
茲因原負責人始終拒將乾記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乾記公司所有廠房之鑰匙、所有權狀等清算必要之文件、財產交出,茲於104年8月5日始交予聲請人,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並提出相關記錄影本以為釋明。
經核與上揭一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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