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簡調,10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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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張信東
張信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信東積欠聲請人消費借款債務未清償,詎前為免遭追索,就其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號之房屋,於民國 92年11月3日以買賣之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予其弟即相對人張信利,顯係以詐害債權人之債權為目的將其所有之財產處分並隱匿,並使自身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相對人張信東所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依法原屬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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