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繼,409,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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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羅秀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通知命其於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4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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