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司繼,440,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林俊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麗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5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麗美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