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基小,1015,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01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黃 威
葉 臻
被 告 侯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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