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基小,1328,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328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林郁鈞
被 告 郭寶蓮(原名:林郭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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