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基小,2389,2016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3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梁懷德
被 告 周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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