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基小,932,2015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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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欣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董恩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基隆簡易庭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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