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35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志霖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代理人 徐佩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即反訴原告張志霖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