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基簡,548,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5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簡邦杰
被 告 莊紫妏
林筱月(原名林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就一定法律關係爭執,定有合意管轄法院之書面者,自應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其與被繼承人莊振福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繼承人即被告清償債務,惟依原告卷附代償金約定書第4 點第5項明文約定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