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家親聲,51,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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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

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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