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家親聲,66,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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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
抗 告 人
相 即對人 廖慶文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04年8月5日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家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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