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4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國105年12月30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萬3,072元(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2,430萬6,274元-上訴人未上訴部分之金額1,051萬3,202元=1,379萬3,072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萬0,160元。
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