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消債更,78,2016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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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亞翎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亞翎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該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力信人力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扣除聲請人每月生活支出1萬1,187元,尚餘5,813元,以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約225 萬4,464 元債務視之,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前曾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前置協商,經債權人提出180 期、利率6%、每月清償8,189 元之清償方案,因已超過聲請人每月所餘,顯無法履行,而協商不成立。
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亦未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件為證,經核無誤,堪信為真實。
則以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1萬7,000元,扣除聲請人每月支出個人生活費用約1萬1,187元(含膳食支出4,500元、家庭費用分擔支出3,000元、勞保費222 元、健保費295元、交通費1,470元、行動電話1,500元、雜費200元),尚餘5,813元。
則以聲請人前開債權額225萬4,464 元視之,縱聲請人每月清償5,813 元,尚須32年餘始得清償完畢,且其中尚未加計利息,而債務人現年39歲(64年5月5日出生),距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僅有26年之工作能力,是本件聲請人誠有債務不能清償之虞。
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
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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