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消債清,9,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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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素雲
即 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柒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並應繳納如說明所示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1,700元,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1,70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式:(1+4)×10×34= 1,700元】;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據聲請人所陳債權之種類俱為「信用卡債權」、「信用貸款」、「保證債務」,發生原因為幫助先生投資與擔任保證人,請陳明各項債權係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機構請領信用卡或信用貸款等使用,及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以何等財力證明文件、信用貸款用途、信用卡消費原因,不得僅陳明為信用卡債務)及聲請債務清理前之清償情形,另請說明汽車貸款購買時間、貸款額度、年限、每月繳納汽車貸款之數額、至目前為止與配偶清償數額、期數及清償款項來源為何?
三、據聲請人稱每月支出受扶養親屬扶養費中,受扶養親屬周○○、周○○、周○○均需扣除補助 1,700元,復稱每月領取津貼補助 6,800元,請說明聲請人現每月領取兒童補助、殘障給付、全家生活金、其他津貼或補助之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及聲請人配偶周奕任之工作狀況,並說明與配偶周奕任就子女扶養費分配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
另應提出聲請人、配偶周奕任、受扶養親屬周○○、周○○、周○○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7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及現居住處所租約於104年7月1日屆滿後之聲請人居住地址。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自陳每月因工作需要支出行動電話費1,700元及支出受扶養親屬周○○安親班費用4,0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高額行動電話通訊費用與安親班費用之必要。
六、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周奕任、受扶養親屬周○○、周○○、周○○之 101、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所有以聲請人與其配偶周奕任、受扶養親屬周○○、周○○、周○○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八、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說明有無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可供債權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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