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監宣,135,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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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黃溪洲
張黃蓉
黃鑾
黃秀琴
黃秀櫻
聲請人兼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秀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陳素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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