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監宣,136,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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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李千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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