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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劉松添
代 理 人 李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6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附卷可稽,抗告人之抗告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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