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補,175,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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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吳丹婕
何莉利
賀依萍
楊淑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基隆市私立霍格幼兒園即江慧玲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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