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補,383,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71,037元(即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9,58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