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補,41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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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
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7,2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2,0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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