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補,440,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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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被 告 張秀蘭
梁麗芬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秀蘭、梁麗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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