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補,459,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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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江耀媛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 告 移動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汎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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