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補,46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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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江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1,476 元,及其中168,938 元自民國90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應付本金168,938元之2%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每月5,000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1,4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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