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訴,237,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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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張麗珍
被 告 21世紀不動產基隆新豐加盟店(聯弘不動產仲介經
紀有限公司)
21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及被告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23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47,036元,並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並補正被告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又原告所列被告究竟為21世紀不動產基隆新豐加盟店或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亦應予以補正。

本院復於104年7月14日函請原告補正,命原告於通知補正函送達後10日內,依法補正,該通知函已於104年7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及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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