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訴,255,2017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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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余文欽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尉佐
被 告 余傳燈
被 告 余傳鐘
被 告 余淑貞
被 告 余淑婉
被 告 余金碧
被 告 余英鳳
被 告 余政宏
被 告 余文龍
被 告 陳尾
被 告 藍月英
被 告 余嘉平
被 告 余嘉正
被 告 余嘉福
被 告 余嘉春
被 告 余嘉榮
被 告 余春來
被 告 余春長
被 告 余忠貞
被 告 余福隆
被 告 余日文
被 告 余清芳
被 告 李遠坤
被 告 李遠毅
被 告 余東峯
被 告 余永龍
上一人 之
監 護 人 余麗百
被 告 呂世琪
被 告 呂世宏
被 告 呂明諺
被 告 余壬
被 告 余永明
被 告 余永從
被 告 余永莊
被 告 余美蓉
被 告 周京華
被 告 劉伯安
被 告 莊碧梧
被 告 余淑芬
被 告 余素華
被 告 劉秀美
被 告 余春得
被 告 張火財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被 告 余麗玲
被 告 蘇旺泉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陳明裕
被 告 余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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