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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林定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易翰等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55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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