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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世保
送達代收人 陳友炘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一百零四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貳萬貳仟參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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