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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蘇貴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分別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10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10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10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10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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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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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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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胡寶鳳 │空白 │基隆二信復興│103年11月5日 │102,566元 │0035991 │ │
│ │ │ │簡易型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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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許新禧 │空白 │基隆二信安和│103年11月10日 │100,000元 │0028451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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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謝阿川 │空白 │基隆一信愛三│103年11月20日 │25,600元 │8695891 │ │
│ │ │ │路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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