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4,除,46,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泉欣水電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年1月20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4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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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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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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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穩揚工程│基隆二信│103年10月31日 │139,341元         │FL0691201 │支票│
│    │有限公司│暖暖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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