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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法定代理人 曹榮宗
代 理 人 張椀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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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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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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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世華商│朱原利│國泰世華銀行│103年12月23日 │1,000,000元 │CC00001042│ │
│ │業銀行股份│ │基隆分行 │ │ │ │ │
│ │有限公司基│ │ │ │ │ │ │
│ │隆分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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