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亡,38,2016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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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荷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何梅珠(何氏梅珠)死亡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聽失蹤人林何梅珠之配偶提及林何梅珠業於民國39年10月間台灣光復前後遭空襲炸死,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之聲請,依民法第8條之規定,僅得對於生死不明經過一定期間之失蹤人為之,若其人已死亡,即毋庸經法院為死亡宣告之程序(最高法院43年台聲字第65號、44年台聲字第5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其上已載明失蹤人林何梅珠已於101年3月24日死亡,非屬生死不明之人,揆諸前開說明,自不適用死亡宣告制度,是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死亡,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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