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勞執,18,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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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郭金貴
相 對 人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二項所載「資方同意於105年8月1日給付勞方105年 1月份工資扣款(新臺幣,下同)17,615元、保證金 6,028元、水箱門維修費3,000元、雜支4,200元,合計30,843元,和解本案有關薪資扣款等爭議,前揭金額 30,843元資方105年8月1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5年8月1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30,843元,詎相對人逾期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2項所載內容,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關於薪資扣款之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5年7月18日進行調解,兩造並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調解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於105年8月1 日給付聲請人工資扣款、保證金、水箱門維修費、雜支等共計30,843元。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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